近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后,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追偿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宁某(已故)因购车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并由浙江某销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贺某(宁某前妻)作为共同偿债人在担保服务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因宁某严重违约,银行于2017年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浙江某销售公司于2018年3月代宁某向银行清偿剩余债务本息共计29013.91元。清偿完成后,浙江某销售公司虽向贺某进行过电话催讨,但直至2025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某偿还代垫款项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浙江某销售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浙江某销售公司于2018年3月代偿后即取得追偿权,其提供的有效催讨证据最后一次发生在2018年11月7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直至之后至2021年11月7日,浙江某销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有效的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在2022年及2024年的催收行为,因债务人宁某已去世,未能有效送达,不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故浙江某销售公司于2025年7月起诉,明显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贺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浙江某销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行使须及时。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且保留催收等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有效证据,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或举证不能而丧失胜诉权,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莲花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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