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面向老年人的购物讲演加泡温泉活动,竟让70多岁的老刘(化名)泡进了医院!原来,老刘通过某旅游公司的李某参加了一次度假村购物讲演及泡温泉活动,结果老刘在泡温泉时昏迷导致呛水!老刘在几家医院先后住院治疗,共计花费34万多元……事发后,老刘一家将旅游公司、李某和温泉度假村所属的温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据老刘和家属称,当时是李某带领老刘,在某会议厅听从他人讲演如何参与购物。李某委派下属通过微信形式邀请老刘参加在某温泉度假村的购物讲演及泡温泉活动,老刘将本人身份证转给该业务员,说给办理意外保险,后约定乘坐大客车前去该温泉小镇度假村。老刘到该度假村后先进行会议讲演,讲演后在药浴池泡澡时因药浴气体浸入腹腔造成老刘落入水中吸取了浴水。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后转院,诊断为重症肺炎。被告某公司为老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保险。老刘出院后多次寻找被告协商至今未果,无奈将此案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被告公司洗浴过程中发生呛水事件作为诉求依据,属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致,故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自己在该事件中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与李某联系,乘坐某公司的汽车参加温泉公司组织的购物讲演,讲演结束后由温泉公司提供午餐和泡温泉服务。原告在泡温泉时昏迷导致呛水,被温泉公司员工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住院,共计花费34万多元。再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给李某多次转款劳务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被告某旅游公司、被告温泉公司三个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是否有责任,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温泉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参观游玩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公司辩称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警示牌,提示泡浴的注意事项。但被告在游客泡浴前未对游客进行口头提示,包括泡浴的时间、泡浴的风险、泡浴的禁止事项等,亦未进行书面告知,确保游客对泡温泉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有足够的了解,故温泉公司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某温泉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被告某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多元。
全媒体记者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