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人”是一种网络用语,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形式,是指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言行,以引发关注和攻击的行为。“挂人”是否可取,“挂人”者又会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挂人”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
2025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地铁内因上车排队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情绪激动并用手机拍摄对方照片。当日,被告李某通过小红书账号发布了针对原告张某的侮辱性言论,并配有原告照片。原告朋友浏览小红书时发现该帖并告知原告,原告随后报警。经警察联系,被告李某于当天删除该帖并注销了小红书账号。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小红书账号或者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为30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被告认识到不应该在网络上发布辱骂他人的言论,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后经法官协调,双方同意由被告通过小红书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时间为3日。后被告按照约定在其小红书账号发布道歉声明,期满后,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该案以撤诉结案。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钱彦兵说,网络匿名并非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在社交媒体等网络环境中恶意“挂人”,发布侮辱性言论,或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害者可依据上述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挂人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侵犯人格权纠纷中,普通网民往往存在误解,认为注销账号、删除内容就已经消除产生的负面影响。但事实上侵权内容虽被删除,但已产生的转发、截图可能仍在隐秘传播,网友对负面事件的记忆周期也可能远超内容存续时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删除内容、注销账号只是停止侵害的方式之一,无法恢复被侵权方的名誉。故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删除帖文及注销账号后仍可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亦需遵循过责相当原则,即应结合具体侵权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综合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小红书或者朋友圈向原告道歉三十日。但实际情况是,涉案侵权帖文系通过小红书发布,传播时间短,阅读量、评论量和传播范围均有限,若支持原告诉请,会导致被告担责过重。经向双方释法及协调,结合被告具体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双方达成一致:被告通过注册新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含事件经过说明、法律定性及添加相关话题),并维持三日,遵循过责相当原则。
最后,法官也提醒市民,应注意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当遭遇网络侵权时,可以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减少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通过截屏、录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原标题:《被他人“挂网上”了怎么办?法院判了》
栏目主编:祝越 文字编辑:单颖文
来源:作者:文汇报 周辰 通讯员 傅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