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不同意,调解完毕”!一市监所处理“异味猪蹄”投诉被质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4 14:20:00    

7月22日,辽宁省阜新市消费者程女士向央广网记者证实,她6月份买到“异味猪手”的事情,举报到当地市场监管所后,依然没有最后处理结果。程女士认为,涉事的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和当地市场监管所,并没有重视自己的投诉,她现在很无奈。



买到“异味猪手”

超市否认并拒绝调解


程女士说,6月9日,她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份大润发(超市)细河店出售的熟食卤猪手。商品包装显示,这份卤猪手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是2025年6月9日。


当天下午收到卤猪手后,程女士准备食用。但是掰开猪手后,她闻到明显的变质味道,就没敢吃。随即,程女士就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了大润发超市方面,反映了卤猪手出现异味的情况。大润发方面的客服表示,可以退货,并补偿10元购物优惠券。


消费者购买的卤猪手(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程女士对此处理意见并不满意。6月10日,她通过电话向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了上述情况。6月11日,程女士携带猪蹄和购物小票到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工作人员让我回家等通知,之后一起去大润发现场调解。”程女士告诉记者,但是次日下午,她接到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电话通知:调解结束,商家表示卤猪手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变质,不接受调解。


这样的结果让程女士不能接受:“这份有异味变质的猪蹄还在我家冰箱冷藏着,大润发超市是怎么在没见到实物的情况下,就判断食品没变质没异味的?”她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得知,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就此,程女士向大润发超市提出一千元的赔偿要求。


但是,大润发超市并未接受程女士提出的要求。


涉事卤猪手外包装(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消费者质疑:不同意调解

市场监管所就可以当作问题不存在吗?


就程女士反映的情况,7月7日,记者联系了大润发细河店和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大润发细河店客服人员表示,将调查了解再行回复。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将了解情况后回复记者。7月10日,记者再次联系后,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再次表示,了解情况后回复记者。


7月10日下午,程女士告诉记者,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让她带着猪手去进行处理,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调解记录,上面有大润发超市方面有关人员的手印、签名,同时被告知:此前的投诉,因为被投诉人(大润发细河店)不同意调解,所以调解完毕。


“我特别不能理解的是,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接待我的投诉时,看了猪手,闻了味道,然后告知我可以调解。当时,执法人员对我反映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就表示认可了事实的存在。怎么大润发超市不同意调解就可以当问题不存在了吗?有异味的熟食是真实存在的,市场监管所就可以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了吗?”程女士对市场监管所的处理程序产生了质疑。


律师:市场监管所涉嫌“以调代执”


对于程女士的维权行为是否合理,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程女士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退还款项并赔偿一千元。从购物过程看,超市与程女士双方在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程女士在收到货后对于标的物猪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获得认可,但超市方并未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猪手通过查验、化验等方式排除自身原因,亦并未采取合理手段证明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超市客服在程女士初次向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确认可以退货并给予购物优惠券补偿,可视为对程女士主张问题的认可。


对于超市的处置方法和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程序,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认为,大润发超市以10元优惠券替代法定赔偿,实质上是以“私了”方式规避法律的刚性规定;市场监管所的执法过程则涉嫌“以调代执”。


张力表示,从程女士反映的整个事件过程分析,监管部门涉嫌“以调代执”,规避强制调查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启动核查”,经核查有初步证据证明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张力认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确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其立法本意是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激励公众依法监督。就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而言,更应牢固遵循法律底线,重视每一个投诉举报,准确理解“调解”与“处罚”的疆界,厘清“核查标准”与“立案标准”,有效识别“违法线索”,主动核查并固定证据,对涉及食品安全隐患的案件摒弃“以调代执”做法,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公众消费信心。


到记者发稿时止,程女士还没有收到进一步消息。

来源:央广网微信、红星新闻